曾承諾防賄條例涵蓋特首 林鄭月娥:一定走數

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經承諾,願意修訂防止賄賂條例,將第3和第8條適用於特首;林鄭月娥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表明「一定走數」, 因為涉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。

曾出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出,現時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4條亦有規管行政長官的行為,不明白林鄭月娥指修訂其他條文就跟憲制責任有關的邏輯。

資深大律師、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引述有內地學者認為,《基本法》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免,向中央問責,如涉賄賂等問題,應由內地的監察委員會處理,不由本港法庭審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