孕婦阻礙公職人員罪不成立 裁判官稱不接納警員證供

一名43歲孕婦今年初在土瓜灣被警方截查時涉嫌與警員爭執,孕婦同日須送院檢查,事發後3日孕婦早產,嬰兒須入住深切治療部超過2個月。孕婦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,暫委裁判官黃子豪說,涉案3名警員首份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到被告曾於截查時取出銀包,指被告於被捕後才提供身份證,與現場片段所見背道而馳,另一份書面供詞卻一同反口,裁判官說,3人錯誤之處尤其一致,認為是明顯掩飾事實,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但裁判官說,案件起因被告自招嫌疑,拒絕辯方訟費申請。

暫委裁判官黃子豪裁決時說,3名涉案警員案發當日曾錄取一份書面供詞,無獨有偶均沒有提到被告於截查時取出銀包,反指被告於被捕後方提供身份證,後來再錄取另一份書面供詞時卻均有提及。裁判官說,觀乎片段可見被告曾從銀包內取出東西,相信為回應警員要求取出身份證,批評3人首份供詞與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明顯不一致,背道而馳,除為了掩飾事實外別無他由,尤其錯誤去到這麼一致的地步,匪夷所思。

裁判官又說,問及書面供詞時其中一名警署警長表現迴避,認為他沒有說出事實;另一名警長則誇大口供,指出被告不停反抗;裁判官又說,另一名警員只曾望過被告一眼,卻形容被告東張西望、神色慌張,顯然誇大證供,欲蓋彌彰。因此,裁判官說不接納3人證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