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警司欺詐罪成 被判入獄18個月

一名前警司被廉署控告隱瞞將一個購入物業出租,並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,詐騙政府及滙豐銀行向他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,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。

55歲被告龍少泉,早前被裁定兩項欺詐罪名成立。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出,被告透過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及作出虛假聲明,都是嚴重刑事行為,被告身為執法者,更應明白不應違法。法官以監禁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,考慮沒有刑事紀錄、願意交還犯罪得益及其他求情因素,將刑期減至18個月。

廉署早前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,揭發案件。案情指,被告2016年9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物業,被告分別向庫務署及滙豐訛稱物業會在同年11月交吉,父母將居於單位。但廉署調查發現,被告與單位的租客續租,政府及滙豐分別向被告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。

廉署發現,被告於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,將該物業出租,獲取租金收入約116萬元。法官判刑時頒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這筆租金收入。